当探讨人格权法是否应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问题时,两种观点交织,引发了一场深入的学术辩论。两位权威学者王利明和杨立新站在支持立场,强调独立编纂有助于凸显人格权的重要性。然而,梁慧星、尹田、马俊驹和柳经纬等学者则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质疑和批评。
从价值论角度看,王、杨的主张是基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他们指出,西方传统观念认为,权利是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而非人对自身的权利。然而,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受到了挑战,尤其是对身体、生命和健康等视为天赋权利的保护。尽管如此,关于主体与客体价值地位的讨论并未止于争论,核心仍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
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人格要素(或人格权)的特性。要成为权利,这些要素必须具备明显的积极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然而,人格权的终身人身依附性使其在积极权能上存在困难。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难以被视为可以转让或收益的,这触及了道德和伦理的底线。杨老师以运动员和极限挑战者的例子说明,即使存在某些情况,也难以将这些活动视为处分生命权的行为。
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有依附性,但相对物质性人格权更易接受积极权能的赋予。然而,荣誉权和名誉权等抽象权利的积极权能问题复杂,如何在实践中进行界定,避免过度泛化,成为一大挑战。至于一般人格权,它的保护范围模糊,承认积极权能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在法人的人格权问题上,学者们质疑如何在法人人格权和自然人人格权之间建立清晰界限,特别是当涉及积极权能时。此外,立法技术上的挑战也显现出来,如快速发展的新权利与现有法典内容的不匹配。主张独立成编的支持者们需要更深入地回应这些质疑,否则,这种匆忙之举可能会留下法律体系的漏洞。
实证主义视角下,虽然独立编纂有其合理性,但面对争议和未来可能的变化,我们或许应该在确保理论成熟和体系完善后再做决定。毕竟,《民法典》作为国家法典,其稳定性与严谨性至关重要。因此,目前看来,尽管有支持的声音,但在全面解答反对派的质疑之前,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讨论暂时搁置或许是更为审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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