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是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二审*二审是否维持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还要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般也会询问或者查明在一审到二审过程中,双方的生活中是否有沟通、交流,期间的沟通、交流能否指向修补婚姻裂痕,而不是互相指责辱骂,不同意离婚一方应当尽量举证证明和好事实和行动。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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