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挂国旗的方式分为两种:
1. 应当升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五条规定,以下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必须每日升挂国旗:
-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外交部;
-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 可以升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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