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一)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二)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三)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四)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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