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受理的拖欠“工资”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依法行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与私人雇主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二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去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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