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因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问题发生争执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保密法规确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可以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等形式表现。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