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也就是说,对违反规定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屋等行为,不但可以实施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处罚,还可与实施经济罚款等一并执行。 2、拆迁前“抢建房”的地块上,明知道相关地块已经被规划,已经纳入了城乡建设规划范围,有关的房屋建设必须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未经监督部门批准就私自建设,而且是明知故犯的抢修抢建,影响恶劣,造成已建房屋不拆除不足以消除影响的事实,因此对其强制拆除是必须的,同时根据这些行为的集体违法恶劣性,还需要对其实施必要的罚款增加处罚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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