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做法是:
①国家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实行战时管制,建立健全战时领导指挥机构,实施各项动员计划,落实各项动员措施。
②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宣传工具,对全体军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动员参军参战,努力生产,厉行节约,为夺取战争胜利贡献力量,并争取友好国家的同情和支持。
③按战时编制将现役部队补充满员,预备役部队转为现役部队;征召预备役士兵和军官,组建扩建新的部队;加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临战训练,以保证补充扩大军队。
④将国民经济各部门迅速转入战时轨道,重新分配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军需民用;调整经济建设布局,搬迁重要工厂、企业和战略物资;改变产业、产品结构,实施工业转产,扩大军工生产,保障战争需要。
⑤将交通运输部门迅速转入战时*,利用交通运输线、设施和运输工具,保障军队兵员和武器装备、作战物资的运输,并完成居民疏散、工厂搬迁,以及其他人员、物资的前送后运任务。
⑥统一组织科研部门、科研人员,利用科研设施和科研成果,开拓新的军事科研领域,加速研制新式武器装备。
⑦按照预定计划疏散城市居民,健全警报系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抢险,保护重要目标和交通运输线;配合军队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 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战争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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