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虽然之前隶属于*的反贪反渎部门现分立出去成立了监察委员会,但是*的侦查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控告申诉业务等都还存在,依旧是一个有实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机关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人民*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对最高人民*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十五条下级人民*应当执行上级人民*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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