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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