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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暂行规定
经办人:系统管理员__admin 发布时间:2005-6-17浙师人字[2004]33号文件
为了解决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健康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江师范大学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在职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发放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接触放射性或剧毒性物质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校医院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乙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接触对人体有侵害的有害化学、生物类物质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校医院从事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人员及专职从事肝功能和
B超诊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丙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从事由上级劳保部门审定批准的有毒、有害工种,或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害的工种;校医院病房、门诊、医技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丁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校医院在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具体享受范围及等级见《浙江师范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享受保键津贴范围及等级》(附件一)。
二、保健津贴补贴标准
甲等 每月60元。
乙等 每月45元。
丙等 每月30元。
丁等 每月20元。
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全月按21天计算。
三、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1.科研课题内的实验,保健津贴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2.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人员的保健津贴由所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支付。
3.其它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从学校事业经费中支付。
四、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1.保健津贴每年发放一次,每年上半年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单位按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填报上一年度的《接触有毒有害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附件二),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教学人员报教务处、医院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2.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作人员,按就高标准享受一种津贴。
3.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每天接触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接触2-4小时,按半天计算。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实际实验教学课时总数计算,每4学时算1天。
4.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即取消保健津贴。事假、病假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按离岗期间的实际工作日扣除津贴。脱产业务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符合享受津贴规定的,由进修单位出具证明,按本校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5.有关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控制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和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统计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