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殉制度的式微当在汉以后。式微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一次殉葬的人数减少,二是殉葬强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发生的概率降低。当然,汉以后殉葬还是存在。汉代刘彭祖将死之时“令能为乐奴婢从死”。三国时东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之战,孙权“命其爱妾殉葬。”。魏国叔孙建死时28岁,其配偶当也很年轻,太宗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见殉葬已经披上了“自愿”的外衣。
至唐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与隋兵战,“所获赀财,皆以赏军士,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后被封为吴王。以此可以确定两点:一是隋末仍有殉葬法,一是杜伏威就下过殉葬的命令。阿史那社尔为突厥处罗可汗之子,后率军内属,被招为驸马。在征龟兹中掳龟兹王,深得唐太宗赏识。他请求太宗死后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许”。可见唐初人殉遗风仍在,否则不会有请求死后殉葬的事发生,只是出于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这次人殉悲剧。事实上,唐武宗死后就发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继承了唐的传统,只发生过个别的人殉,宋高宗赵构死有二才人殉葬。
上述史料表明,汉以后人殉逐渐式微,唐宋时作为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人殉消失,但是基于“自愿”的人殉的个案还是存在。 人殉在辽金时期死灰复燃,又流行了近七百年。元代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多有记载,如《元史·卷三十四》:“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猛殉葬,并旌其门。”《元史·卷三十五》:“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
朱元璋开明代殉葬恶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朱元璋死后殉葬的殡妃有46人。明宣宗朱瞻基(1398年-1435年1月31日)死也有妃子殉葬,没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赵氏、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册封的文书说他们“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
明英宗(1427-1464)将死之时事情才出现了转机。史载英宗病重,“口占遗命,定后妃名分,勿以殡御殉葬,凡四事,付阁巨润色”。从此以后,明代王室消灭了人殉制度。明代民间也有殉葬,且其历史要比王室的强制性殉葬久远得多:起蛟为宪王相,大盗李青造反,宪工被难,“起蛟率亲属23人殉之”。“徐学颜为新兵将军,新兵叛乱,“学颜格斗,断左臂,大骂不屈,为贼支解,一家二十余人殉之”。明代在满人的建州府治卜通行人殉习俗,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清朝入主中原以后,用定法的形式将殉葬扩展到全国上下。“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年间都有殉葬。康熙12年(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一而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而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故终清之世,实际上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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