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进额能大于营业成本。
商品购进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的总金额。营业成本是企业销售这些商品而发生的成本,包括商品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商品购进额可能大于营业成本的情况包括:
1. 企业购买了大量商品但未能全部销售出去;
2. 采用存货评价方法如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在商品价格波动时,购进成本和销售成本之间可能会出现差异;
3. 企业可能有库存商品已计入购进额,但未通过销售转化为营业成本。
因此,商品购进额和营业成本并不总是等同的,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商品购进额的计算要素:
1、商品的采购价格: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的商品价格,通常包括商品的基本价格以及可能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
2、采购数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的商品数量,直接影响商品购进额的总额;
3、折扣与回扣: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可能会根据采购量或协议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或回扣,这将减少商品的实际购进成本;
4、其他费用:除了商品价格和折扣外,商品购进额还可能包括关税、税费、搬运费等其他与采购相关的费用。
5、退货与折损:企业在商品购进后可能会遇到退货或商品折损的情况,这部分也需要在计算商品购进额时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商品购进额可能大于营业成本,这种差异可能源于未完全销售的库存商品、存货评价方法导致的成本计算差异,或是已计入购进额但未转化为营业成本的库存商品,说明两者并非恒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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