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自治县内的壮族、瑶族和汉族等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凡自治县的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监督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
(四)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五)规划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队;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员;
(九)选举自治县人民*院长;
(十)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六)保障各民族妇女在*上、经济上、文化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团决定。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员、自治县人民*院长以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员、自治县人民*院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长以及经过*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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