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主体意识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
根据党章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党员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民主监督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积极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首先要增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主体意识。
深刻认识党员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成效空前提高。
但与此同时,部分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存在着党员民主监督弱化、缺失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监督。
一些党员对于党员民主监督缺乏正确认识,把监督工作看成是党组织、纪检干部和上级领导的事,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
二是不能监督。
党员知情权在有些情况下未得到很好落实,普通党员对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全面、不充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三是不敢监督。
不少党员担心监督之后会遭受打击报复,对于许多违法乱纪行为选择视而不见。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的工作的主体和党的建设的主体,当然也应当是党内监督的主体。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要求全体党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不做被动者、旁观者,积极履行党员民主监督责任。
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不仅自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且主动监督他人的行为,特别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把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真正记在心中、扛在肩上。
认真履行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现象作坚决斗争。
”全体党员都要深刻理解、认真执行这些规定要求,不回避矛盾问题,不惧怕风险困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好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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