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军事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军事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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