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是你想的那样,但你可以向单位确认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一、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下面提到的所有费用和赔偿由单位报销;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工伤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政府机构,一般归劳动局管辖。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备注:工伤认定下达后,可向劳动局报销医疗费。
2、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办)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前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承认你是工伤;二是医疗期满。关于医疗期,因个人伤情不同而不同,有下列条款: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按工伤鉴定结论等级申请赔偿。
工伤赔偿有下列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劳动局)支付的: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十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赔偿项目中,因各省制定了本省的《实施细则》可能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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