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配置如下:
一、配置规定:
1. 每个计算单元内应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
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超过5具。
3. 当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应配置1具1*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1具1*的手提式灭火器。
4. 同一配置单元内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应为不相容的灭火剂。
二、设置及安装要求:
1. 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度,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度。
2. 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手提式灭火器的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米,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米的要求来确定。
3.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公斤时,按45公斤计)的静载荷,承载5分钟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4. 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米,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米的要求。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的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2.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3. 每次维修时,应更换以下零部件: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4. 灭火器的维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5.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平方厘米。
6. 再充装后的储压式灭火器或储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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