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基本含义:
包括两个含义:第一,行*是国家第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行政关系的客体和行政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一般行*:指规定国家行政基本原则、原则和*、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职责、国家机关的任免、考核、奖惩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行政*改革和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特别行*:是指规范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金融、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各种专门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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