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的实行要因情况而异,不能一刀切,不同类型的单位,是否适合末位淘汰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业绩考核标准不明确,很多指标不能量化,搞末位淘汰就缺乏可操作性。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通常为KPI),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管理制度。毫无疑问,末位淘汰制有它积极的一面,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机制。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采取末位淘汰的方式裁减人员,并不违法。医院的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但制度的出台需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制度出台的程序不合规也就不合法。如医院在员工合同期内实行末位淘汰,则视企业末位淘汰制度的出台是否合规合法,企业需要支付N十1的经济补偿金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
各行各业都存在竞争,不管你从事哪个行业,如果没有压力就会出现懒散消极怠工的现象,通过末尾淘汰有利于优化人员配置,也能保证相对的公平和公正。但如果滥用这个制度肯定就不行了。总之,不管这个制度怎么样,咱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才能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生存下来!外在的制度只是辅助,本人的努力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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