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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3-10-11 03:27
别居(separation)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是在教会法的禁止离婚主义下为不堪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设,其内涵是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的解除同居义务,创设目的在于将其作为禁止离婚立法的补充手段和救济方式。它是贯彻婚姻不解除主义的产物。
到了近代,在宗教改革和产业*的影响下,教会失去了管辖婚姻的权限,婚姻被视为契约,因而可自由解除,各国大多在立法中采取了离婚制度,但仍有不少国家保留了这一制度,一方面是对法律传统的继承,二来是将其作为离婚的补充,三是将其作为成为离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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