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是采购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依照现行的*采购法规制度,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但是,一些地方某些单位以廉政建设为由在电子化平台中设置“防火墙”,禁止采购人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信息,致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导致供应商的权益受损。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呢?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话题。
先看案例:某采购人就“互动智慧教室建设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活动。2019年11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中明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均为12月4日13:00。D公司于11月25日获取了采购文件。但随后的实际情况却是,本项目于12月12日9:00截止响应,9:30开始磋商,共有H公司、J 公司、L 公司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J 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法定的期限内,D公司提出质疑称本项目变更磋商时间未依法进行通知,并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发现:11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网的操作界面将响应截止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00,磋商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30,但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财政部门认为:变更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属于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重要内容,根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据此认定D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例涉及的是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问题。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是指对采购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比较复杂的事项以及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的问题进行的必要的补正、说明;而修改,则是指对采购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必要的纠正。但是,采购标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变更意味着全新的要约邀请,不得澄清或者修改,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效力上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这种澄清或者修改极有可能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因此,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均明确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亚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被所有潜在供应商接收,这是强制性要求。亚利认为:电子化平台是实现*采购快捷、高效的技术工具,但并没有改变*采购交易的本质,因此和线下交易一样都应当遵循*采购的基本制度,这也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因此,类似本项目采用电子化平台操作的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亚利了解到:一些地方在电子化平台建设中,以规避廉政风险为由设置“防火墙”,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截止前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这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时,就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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