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除了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如果劳动关系终止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还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云南省作为中国的省份之一,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为2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5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5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当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时,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如果工伤职工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将不再享有此类补助。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解散,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的来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是基于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旨在帮助职工在工伤事故后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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