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证据。它属于书证类型,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此书证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设立、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为“事故认定书”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的定性为民事证据这一理念,逐渐被业内普遍认同。它作为交警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意见书,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判断责任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有所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也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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