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656858193@qq.com网约车新政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省级和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处理能力、网络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申请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信息、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
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决定的,可延长10日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在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需提前30日报告,并通告相关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终止经营时交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经历,无犯罪记录,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考核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保证提供合法资质车辆和驾驶员,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维护驾驶员权益,提供服务信息并报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制度,提供驾驶员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运价,提供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策略。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在许可区域内运营,超出区域需一端在许可区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应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保险,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平台需加强安全管理,保护数据,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平台和驾驶员不得违规收费、甩客、绕道或报复乘客。
第二十六条 平台需明确告知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采集的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不得外流。
平台不得发布有害信息,发现后应立即停止传输并报告。
平台应支持国家安全工作,配合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审查资质并发布服务质量信息。
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调取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公安和网信部门应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应监督检查网络安全,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责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与实际不符的车辆。
(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与实际不符的驾驶员。
(三)未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起讫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
(五)未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六)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或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七)未提供共享信息或不配合调取查阅数据。
(八)出现违规收费等行为。
平台公司严重违法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责罚款50至200元。
(一)未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
(三)违规收费。
(四)报复乘客。
驾驶员严重违法的,撤销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由公安、网信等部门罚款2000至10000元,并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8年时强制报废。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先到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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