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合同中,违约责任包含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三种情况。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或行为与约定不符,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应相当于违约所致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取的利益。
然而,赔偿金额不可超出违约方预先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违约所可能导致的损失限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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