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法定时效为三年,其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为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有明确的约定,但此约定始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终止,则视为无约定;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开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前提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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