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 启动程序:
依法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
若董事长未能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职,则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职时,半数以上董事可共同推荐一位董事负责召集。
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若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能如期完成此任务,则应由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若监事会也未能履行该职责,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2. 通知程序:
股东会会议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3. 决议程序:
股东会应对审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参会股东需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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