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具备的核心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破产债权须为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的形成时间需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其次,该债权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破产清算时不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第三,破产债权必须具备强制执行性,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债务人资产,确保债权的实现。最后,破产债权为依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非依此程序不得行使,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面临特定情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若企业法人虽已解散,但未能完成清算或清算完毕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述法律规定为破产债权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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