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孩童在幼儿园遭同伴击伤,教师无需担责,除非幼儿园未能证实教管义务已充分履行。
该情况下,幼儿园须负相关责任。
若教师存在蓄意或重大疏忽,校方可寻求法律途径向其追究赔偿。
反之,若幼儿园能证实用心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同样可免于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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