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且如实坦白者,视作自首。
对于此类罪犯,可给予从轻或减轻惩罚,严重犯罪者甚至可能获得豁免。
1.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件或嫌疑人事迹尚未被发现,或虽已察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自首。
此外,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负责人自首;
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通过信件、电话自首;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承认罪行;
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自首;
经查证确实已准备自首,或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均应视为自动投案。
非自愿自首,如经亲友规劝、陪同自首;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公安机关,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若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再次逃逸,则不视为自首。
2. 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多起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仅对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及同伙罪行,主犯则需供述全团伙的罪行才得以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翻供,则不认定为自首;
但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重新回还原意,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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