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意见,即便公司为股东的亲戚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也可能被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的规定,不应对外部交易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在原则上认可此类担保行为的效力,以维护诚信、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相关案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判决书,该案涉及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颤桥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该判决书发表于2015年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