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构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
犯罪对象为所有触犯刑法的罪犯。
2.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体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窝藏,指为罪犯提供藏身之处、财物并协助其逃跑的行为。
此种行为能让司法机关无法找到罪犯,因此,提供藏身之地、财物,甚至告诫犯罪者警方的行动和追踪情况,亦或是提供假扮工具等都属窝藏行为;
而在司法机关追踪凶手的过程中,若有人因特殊原因欲助罪犯逃亡,而自愿冒充罪犯向司法机关自首或采取其他手段使司法机关误认其为罪犯的,同样视为本罪。
包庇则仅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来掩饰罪犯。
窝藏、包庇的罪犯,既包含逃避惩罚的罪犯,也涵盖被司法机关羁押却越狱的罪犯及已判刑的罪犯。
3. 主体要件:
主体要求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须有故意,即明知是罪犯仍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明知,意指清楚知道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罪犯。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就已知晓罪犯身份的,自然构成本罪;
若在开始时不知情,但在发现对方为罪犯后仍持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亦构成本罪。
依据本条规定,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的员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如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将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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