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系债之主要关系合同的附属合同,若债之主要关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亦无效。
在保证合同宣告无效后,若债务方、保证方及债权人各自存在过失,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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