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80日。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对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的供电需求,可以提供临时电源。
不过,除非得到供电公司的批准,否则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
若逾期未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公司将终止供电。
此外,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电,亦不可转让给他人,供电公司也不会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若需转为正式用电,则须按照新装用电流程进行申请。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供电公司会立即组织人员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而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及应付电费,将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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