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可在满足以下任一取保候审条件时申请:
1、案情轻微(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2、罪行较重但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威胁(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3、身体状况不佳、无法自理生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4、案件未完结需继续侦查(羁押期已满,需采取取保候审)。
满足上述条件者,可由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做出决定,如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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