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656858193@qq.com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涉及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七条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港口安全管理中的领导责任,需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通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码头进行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除。
第二十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急预案,涵盖事故等级、应急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启动、信息发布、应急组织及职责、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强调港口经营人需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人需自查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减少损失,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要求港口经营人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对特定场所还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的经营人和管理人需进行保安评估并制定计划,确保设施安全。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明确港口经营人发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或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指出货物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安全或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需立即报告并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由相关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进出港口船舶需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机构提供及时、安全的服务,非引航员不得擅自登船引航。
第三十五条规定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需按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而专门制定的本条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广东省境内的港口建设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运行、有序的经营秩序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条例于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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