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负责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和管理的部门是内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若案件审理或执行需要鉴定,应由审判执行部门统一将案件移送至该办公室。此时,法院并非直接接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请求。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向负责该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若审判庭(执行局)的办案法官认为有关技术或专门性问题需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应由合议庭评议后,向庭(局)长提出意见并获得批准。随后,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明确鉴定内容、目的及鉴定费用预缴方,并附上相关鉴定材料,一并移送至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应通过负责审判执行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提出申请。相关鉴定需求在经过合议庭评议并获准后,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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