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于:环中商事仲裁
导言
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改被列为二类立法规划。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仲裁法》修改,取消了国内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旨在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和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
取消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将从根本上消除国内裁决不予执行程序,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此修订反映了我国支持仲裁的立法精神,与国际仲裁立法原则相吻合。我们将对这一修订的深层原因及立法意义进行探讨。
01
《修订稿》取消申请不予执行国内裁决的程序
现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提出的不予执行审查有权提出申请。而《修订稿》删除了这一规定,仅赋予执行法院主动审查裁决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这一修改旨在解决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对国内仲裁裁决重复审查的问题,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
02
国际通行做法与取消不予执行制度
对国内裁决设定不予执行程序并非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等多国法律及仲裁法例中,仅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途径,而未设立与之并行的不予执行程序。这一做法适应时代发展,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最终性和执行效率。
03
支持取消不予执行制度的法律和实践原因
取消不予执行制度有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确定性和执行性,增强仲裁的公信力。同时,这一修改与国际仲裁立法原则相符合,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国际仲裁程序要求。实践中的证据表明,取消不予执行制度能有效避免程序拖延,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取消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旨在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这一修订反映了我国支持仲裁的立法精神,对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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