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人字(2007)140号文件,《关于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录(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有明确规定。2005年12月31日以后录(聘)到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录(聘)前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注:第一张截图为文件全文。第二张截图为文件的第五项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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