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农产品收购*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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