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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不纳入。
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继续参保。
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社会保险属地原则,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6、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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