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 〕32号)精神,现对垦区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1 .2013 年12 月31 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 -6 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
2 .2013 年12 月31 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时间。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标准。
1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8 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8 元;*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 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8 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8元。
2 .1996 年10 月1 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元。
3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伤残津贴未达到如下标准的,按如下标准支付:一级2000 元;二级1900元;*1800 元;四级1700 元;五级1600 元;六级1500 元。
(二)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按如下标准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5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25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94 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 元。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仍低于垦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4 年为450 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至垦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核定表》(附表1 )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表》(附表2 )由农牧场和管理局直属单位填报,并由所在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总局直属单位,由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5—6级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核定,并相应调整待遇标准。
(二)《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名册》(附表3 )、《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表》(附表4 )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加抚恤金标准名册》(附表5 )由单位填报,管理局汇总,于9 月5 日前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单位已按黑人社发〔2014 〕26 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五)请各单位于2014 年9 月5 日前完成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
附件:1 .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核定表
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表
3 .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名册
4 .部分工伤人员增加伤残津贴标准统计表
5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加抚恤金标准名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4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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