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有利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家错案的产生,遏制言行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
“零口供规则”的意义,突出体现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变革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方式,力求创立一种更为客观全面地审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审查起诉模式。传统的审查起诉方式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鉴于嫌疑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意义,在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视口供的作用。这种倾向可能导致侦查中的违法取供,同时口供的易变性也容易造成定罪的不确定与不准确。二是由于检察官所处的控诉立场,易于出现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倾向。“零口供规则”要求视口供为零,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同时,强调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意见的听取。这种做法,对于矫正审查起诉中前述两种偏向,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一规则在另一方面的意义,是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承认“沉默权”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国内就沉默权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论的时候,它将理论上的某种主张引向实践,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顺城区*通过其具体司法规则作了一项具有象征意义上的宣示,可能将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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