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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