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唯一绝对的事情就是没有绝对本身!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的优缺点都是相对彼此而言的。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思辨对其加以比较,一方面,旨在彰显二者的优缺点;另一方面,意欲为进一步阐明我国引入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开阔道、铺好路。
机构仲裁与特别仲裁二者之间的优缺点,一言以蔽之,机构仲裁稳定但有时刻板;特别仲裁灵活但有时多变。
首先,从仲裁程序来看,机构仲裁一般来说都是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来进行仲裁的,这些规则和程序都是在国际商事领域内的专家起草的并且都是在仲裁实践中一再得到检验和修正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实用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开的、可预见的机制,因此具有稳定性。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对裁决的撤消及不予执行的条件都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因此,对机构仲裁来说,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生命线,所有仲裁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一般不能改变。这样,对每一个仲裁案件来说就不能根据其本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办法来处理,其程序规则常缺乏弹性,有时略显死板亦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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