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是何为“宰白鸭”呢?在清人笔记中,关于“宰白鸭”是这般记载的: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先大夫在谳局,尝讯一斗杀案,正凶年甫十六岁,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提取覆讯,则供口滔滔汨汨,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加以驳诘,矢口不移,再四开导,始垂泣称冤,即所谓“白鸭者”也。
“宰白鸭”这种现象,其实就是顶凶案的一种俗称。这种情况在清代乾隆时期开始,在福建、广东一带大规模出现,后来随着时间推移,南方数省出现这种情况亦是屡见不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和有弊端存在。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律例:“称与同罪门”和“有事以财请求”门。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当然还有弊端所在,一般来说顶凶的案子都属于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也就是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这个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发生,所以要将人犯一级一级的往上递解,但递解人犯的成本较高,偏偏朝廷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这个费用如何报销,所以*往往只能推给下面,让下面的小吏去敲诈人犯家人亦或富户也好,筹到钱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摊捐。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不作为问题。关于中国古代的*朝廷对于帝国的控制,有一句话叫做“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意思就是县以下的地方皇权很难管理到的。其实这句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朝廷的统治基础往往在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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