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暖气在11月1日开始供暖。
根据《武威市供热规定》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区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社区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质量。在采暖期内的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居民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昼夜为18℃±2℃,不低于16℃。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武威市供热的其他规定。
《武威市供热规定》第十七条社区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以下供热服务: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二)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热用户并及时帮助消除。
(三)应建立热用户供热温度抽检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由热用户签字。
(四)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设置和公开24小时专人值守的维修、 抢修、监督和投诉服务电话,并及时处置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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