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以确保公众安全和产品质量。
首先,第九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的生产责任。他们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的质量和涉及安全运行的各个方面负全责。出厂时,电梯必须附带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及安装和使用维修指南等必要资料。
第十条强调了电梯销售环节的监管。销售单位需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电梯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明确规定售后服务内容。
电梯采购方面,第十一条指出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用单位需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电梯供应商。对于保障性住宅和政府支持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共同评估电梯的安全性能、售后服务等,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十二条引入了电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需由制造单位或经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需更换铭牌、出具质量证明,明确改造单位信息。使用单位自行改造的电梯,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和负责其质量。
在施工阶段,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前需告知质监部门,施工过程需接受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需提供合格文件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保养服务。
最后,第十四条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职责,他们需提供备品备件和技术指导,协助应急救援和专业技能培训,并承诺不会设置技术障碍导致电梯周期性停梯,一旦发生,将及时协助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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