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之规定,因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具体情形如下:
(1)由于供灾、防灾、抗洪或灾害预警等重要公共信息无法传递导致险情未能排除、群众疏散不及时,有时甚至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乃至引发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紊乱;
(2)使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直接影响节目的设备陷入瘫痪状态,导致节目无法进行直播;
(3)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中,设备瘫痪时间超过3小时,地市级传输网络中超过12小时,县级传输网络中超过48小时,导致信号无法正常传输;
(4)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情节较轻者,则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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